制度建设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02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太阳成集团tyc4633(以下简称“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研究任务,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太阳集团官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管理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五类:

1、研究院专兼职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准立项并带入研究院研究的国家级和教育部重大课题;

2、研究院人员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文科基金项目、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

3、研究院向社会招标的科研项目;

4、研究院规划并组织研究院人员承担的重大项目和年度科研项目;

5、研究院与各金融机构、部门、企业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研究的横向项目。

第三条 凡纳入研究院的科研项目均须接受研究院的管理,包括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以及经费管理。研究院的科研项目均实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制。课题组组长根据同研究院负责人所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对课题组成员独立的聘任权及对课题经费有自主分配权,对课题完成和最终成果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和获得研究院资助,在按程序办理正式立项手续后,其申请书、协议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未经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研究。

第五条 研究院对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进度实施检查。对于研究期在1年以内的项目,由研究院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于研究时间在1年以上的重大研究项目,由研究院会同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进2次中期检查,并进行后期检查,确保研究项目按时、高质量顺利完成。检查重点是:研究项目是否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否按课题设计进行研究,研究的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研究小组成员有无重大调整,学术水平、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有无影响项目进度和质量的其他因素。课题组应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书。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由研究院组织鉴定与验收。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定稿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报科研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并提供项目成果和有关材料,供鉴定使用。未按课题设计进行研究,擅自改变课题设计或以其他成果代替项目最终成果的,不得申请鉴定结项,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科研项目最终成果由研究院组织和聘请国内本学科领域的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办法进行鉴定。一般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重大项目由5位专家组成评审组,本校专家不担任评审组长。评审组对项目成果的学术水平、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给予A、B、C三级的评定和写出综合评审意见,由组长签字后方可结项。结项后的成果在研究院归档,并报送教育部社政司、项目委托单位、学校科研处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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